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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规定

2011-06-24 09:31  点击:[]

 

监 察 工 作 规 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监察工作,维护政纪,端正校风,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教育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内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察工作是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遵循参与、监督、推动、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监察的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监察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分管监察工作,并接受上级监察部门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监察的对象是学校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保护监察对象正当行使职权;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违反学校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五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务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来信来访及举报工作

 

第六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是:

()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向相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协调解决系统基层单位、校内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七条  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保护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防止打击报复;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归口;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八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处理来信

1.对属于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重要信件向校长报告,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2.对署名信,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对匿名信, 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处理来访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记录,并请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于有书写能力而未带书面材料的,请其补写书面材料。谈话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第九条 信访件的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信访件转给有关部门办理。转办的意见一般有六种:批示、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求查处报结果。凡上级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

 

 

第四章 案件检查、审理工作

 

第十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立案。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学校各级行政部门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向校长汇报并决定立案,办理立案手续。

()调查。由监察部门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和有关单位,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共同搞好调查工作。首先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要熟悉案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知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错误事实,写出调查报告。

()结案。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申请延长。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校长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和处理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行政单位违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

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核对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弄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调查报告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并写出审理报告。

第十四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监察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四)学校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第五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给予纪律处分:

(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   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务及

其他有关材料;

(五)   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   报复陷害监察人员和举报人员。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调离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   泄露工作机密。

第十七条 校长对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对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察部门处长对学校监察工作负直接责任。学校要支持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把监察工作列入行政工作日程,解决监察部门工作中的难题。学校要关心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妥善解决监察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问题。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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